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47號
TPDV,101,建,147,2012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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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告 楊玉蘭即大暉工程行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 幣(下同)500元,嗣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10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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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