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1年度,68號
TPDV,101,小上,68,2012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正成
被上訴人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正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10日
本院新店簡易庭101 年度店小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定有明文。又上訴狀 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 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71 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法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時,應即由本院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7,060 元, 未逾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又查,本件上訴人於101 年5 月15日收受 原審判決,雖於101 年6 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 內容僅有:一、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二、事實及 理由:除引用原審之主張外,餘容後補呈等語,未表明任何 具體之上訴理由及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上 訴人亦未於提起該上訴狀後20日提出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 令之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可稽,揆諸首 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



471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1/1頁


參考資料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