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49號
TPDV,101,家訴,49,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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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暫代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   告 李龍祥
      容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龍祥與被告容女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被告李龍祥之債權人,對被告李龍祥 有新台幣156,562 元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經原告數度對李龍 祥催索,李龍祥置之不理,復經原告聲請法院扣押執行李龍 祥之財產仍無法受償,執行法院並發給原告債權憑證。而被 告李龍祥容女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但並未約定 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為執行李龍 祥對其配偶容女所得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爰依民法 第1011條規定,求為宣告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 產制之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李龍祥容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1005條、第101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 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 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 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其立法意 旨,係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 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四、經查,被告李龍祥容女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且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李 龍祥積欠原告本金156,562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 告聲請法院扣押執行李龍祥之財產仍無法受償,執行法院並 發給原告債權憑證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國



稅局99年度財產所得清單、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戶籍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被告李龍祥容女經合法送達, 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則原告依上開民法規定訴請宣告被告二人改用分別 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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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