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美慧
複 代理 人 王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年度繼字第九五六號、第一一二三號、第一二二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家鎰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因其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 ,經本院一○○年度繼字第九五六號、第一一二三號、第一 二二一號准予備查,聲請人欲瞭解拋棄繼承相關證據資料, 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 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一○○年度繼字第九五六號、第一一二三號、第 一二二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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