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459號
TPDV,101,家聲,459,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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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財管字第八八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雄源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因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死亡,經本院九十八年 度財管字第八八號選任江文杰代書為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欲瞭解相關證據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拍 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抵押權設定相關資 料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一件為證。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財管字第八八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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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