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白明
代 理 人 陳智義律師
相 對 人 白靜婷
白嘉琳
前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廖肇衍律師
余瑞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 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 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 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一獨居老人,患有「慢性B型 病毒性肝炎」、「膽囊結石及阻塞」、「腸胃機能性障礙」 、「激躁性結腸症」、「糖尿病」、「高血壓」等病症,自 93年起定期治療迄今,幾已無法工作,復無適當足夠之財產 以維生。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女兒,均成年已婚,有相當資 力,對聲請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請求酌定相對人各應按月 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2萬元至聲請人死亡為止;因 相對人均有雙重國籍,隨時可能離境赴國外生活,爰請求相 對人一次付清20年扶養費(含喪葬費)云云。三、相對人對於兩造為父女關係等情雖不爭執,但辯稱:(一)相對人白靜婷8歲時,聲請人因自己在外有事情不如意, 竟將相對人雙手捆綁,連同家中小狗一起懸空吊在陽台, 以雞毛撢子抽打相對人與家中小狗,並稱為了殺雞儆猴, 強令妹妹即相對人白嘉琳需在旁觀看全程,此行徑已不純 然是父母管教,而是家庭暴力。
(二)相對人白靜婷9歲時,聲請人便搬離住家,隔街與情婦公 然姘居,僅周六晚上會回家向相對人母親要錢,並動輒打 罵相對人母親,甚至亮出刀械威脅與恐嚇相對人母親。聲 請人曾經欲在萬年商業大樓開設店鋪,令相對人母親回娘
家索討資金,僅因母親告貸無門,竟與祖母一起當著相對 人姐妹面前,掌摑母親。
(三)相對人白靜婷15歲時,聲請人認識了目前的情婦陳雪惠, 為了逼迫相對人母親離婚,竟誣指母親行為不檢,在外有 男人,選在母親生日當天持刀打斷母親兩根肋骨,威脅母 親簽字。當時母親惶恐地赤腳逃往外婆住處躲藏,聲請人 竟持刀械在外婆家外撞門咆哮,嚇得高齡七十歲的外婆與 母親自公寓三樓攀扶外牆水管而下,不敢回家。而聲請人 仍心有未甘,又找上兩位舅舅,叫囂恐嚇若相對人母親不 簽字離婚便殺光其娘家所有人。相對人母親因害怕拖累娘 家人,只好與聲請人簽字離婚,並將自己繼承自外公之臺 北市松山區○○○路○段455號「名人大廈」房產變賣,將 所得價金交付聲請人,才換得娘家人的生命安全。(四)縱使是聲請人與相對人母親離婚後,相對人母親念在聲請 人畢竟是相對人之父親,逢年過節仍會邀請聲請人返家聚 會,但聲請人依然不知悔改,幾次見面仍以「奧梨」與「 破鞋」羞辱母親(「奧梨」在台語暗指爛掉的女性下體) ,還不時調侃與羞辱正值青春期的相對人姊妹可以去做雞 賣春,令相對人均不堪其辱。聲請人種種行徑導致相對人 姊妹從小便承受莫大的精神壓力,兩人至今仍為憂鬱症所 苦。100年12月間,相對人母親因病過世,結束被丈夫施 暴折磨的痛苦一生,12月8日晚間6點左右,相對人姊妹到 「白明服飾有限公司」告知聲請人,並請勿於母親往生後 ,繼續汙衊母親清譽。不意聲請人大聲咆哮,羞辱母親, 並作勢要毆打相對人姊妹,相對人姊妹心生恐懼,趕緊逃 離現場返家。聲請人竟在相對人返家40分鐘後,出現在相 對人家門口按鈴,相對人10歲大兒子看是外公來訪,便即 開門,聲請人一見到相對人白靜婷出來,劈頭就是髒話連 連地辱罵:「你媽不得好死」、「你媽外面有客兄」,相 對人不堪其擾,當下表明送客,聲請人反而趨門深入,動 手掌摑與拳打相對人,造成相對人左頰紅腫、前臂挫傷, 並有頭暈欲吐,相對人丈夫李佳憲為攔阻聲請人,亦遭聲 請人拳腳相向,臉頰與腳踝亦有受傷,經報警處理,業經 鈞院於100年12月9日核發100年度緊家護字第16號民事緊 急保護令在案,嗣並核發100年度家護字第46號通常保護 令在案。
(五)聲請人長期對相對人與相對人母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 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對相對人並未 善盡扶養義務,請求免除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四、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母親黃雲華於於77年4月21日協議離婚時 ,於第6條約定「人身保障:甲方(即相對人母親)不再 追究乙方(即聲請人)過去對甲方親友所為之傷害,但乙 方願以生命保證絕不再以非法、不正當之手段親自或指使 他人恐嚇、傷害甲方及甲方親戚朋友之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人格等權益,如甲方或甲方之親戚朋友因 乙方之直接、間接行為而受有任何損害,乙方均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甲方反之亦同。」,此有離婚協議書附卷可稽 ,堪信聲請人對相對人母親黃雲華曾有恐嚇、侮辱、施暴 及逼迫離婚等事實為真實。
(二)聲請人於93年間將其所經營之「白明服飾有限公司」無償 讓與其情婦陳雪惠;復於99年6月28日將存款300萬元轉入 陳雪惠帳戶,又為操作股票,再於99年11月2日將面額58 萬元票據存入自己帳戶,100年2月24日再匯入60萬元,3 月25日出售股票後,將結餘43萬4000元轉入陳雪惠帳戶以 脫產。聲請人將其個人財務委託陳雪惠管理,再以借貸為 名,由陳雪惠每月固定交付聲請人4萬元生活費;聲請人 近年來實際居住於臺北市○○街100巷23號4樓,其母親( 即相對人祖母)牌位也在該處供奉,亦指定為法院文件送 達處所,戶長即是陳雪惠之母親劉正香。而聲請人所承租 臺北市○○○路○段28號5樓之5號(下稱中山北路套房) ,與「白明服飾有限公司」僅一街之隔,用以收藏公司庫 存衣飾及昂貴進口傢俱,並兼就近管理公司之歇腳處,並 非其實際居住處所。上開事實,業據相對人指述歷歷,並 有聲請人及證人陳雪惠到庭陳述內容謂「白明服飾有限公 司確為聲請人無償轉讓予陳雪惠」、「陳雪惠每月需交付 4 萬元予聲請人」等情可佐,堪信為真實。由此可知,聲 請人並非獨居無依無法維生之人。
(三)聲請人於100年12月8日晚間,到相對人白靜婷家中施暴, 除造成相對人白靜婷身心受創外、其配偶李佳憲受傷外, 渠等未成年子李思儒亦因目擊父、母遭受聲請人攻擊,而 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正接受心理治療中。相對人自 幼目睹聲請人對母親施暴、恐嚇、辱罵,本身也經常遭聲 請人毆打,早已心靈受創,而罹患憂鬱症,自94年起持續 治療迄今。兩造已經多年沒有往來,聲請人卻兀自到相對 人白靜婷家中施暴,對其病情無疑是雪上加霜。此有白靜 婷診斷書、病歷、諮商治療摘要、李思儒診斷書、個案摘 要及台北地院101年度家護字第46號通常保護令等件影本 附卷可證,堪以認定。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之相處互動方式,認為聲請人對相
對人及相對人母親確有長期重大侮辱、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 侵害行為,聲請人對相對人亦未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相對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應予准許。從而,聲請人請求定 扶養費,命相對人自101年1月起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按月各 給付聲請人2萬元,或一次給付20年生活費,即屬不應准許 ,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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