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245號
TPDV,101,婚,245,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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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5號
原 告 吳寶安
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蕭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玉彩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
被告阮玉彩在越南之住居所,如住居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並提出起訴狀之越南譯文,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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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