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5號原 告 吳寶安 (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蕭淑滿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玉彩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被告阮玉彩在越南之住居所,如住居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起訴狀之越南譯文,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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