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997號
TPDV,101,司聲,997,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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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寶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即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5828號、 93年度裁全字第75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分別各 提存新臺幣125萬元,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存字第2 235號及93年度存字第27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處 分之原因消滅,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並向鈞院聲 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聲請人並定21日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 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 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 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 ,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查本件假處分之原債務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係「寶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惟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 星展銀行行使權利,相對人星展銀行函覆稱:「寶華銀行已 於94年間出售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予通用商業資融國 際有限公司,已非屬本行之資產,故尚請貴公司逕洽通用商 業資融國際有限公司辦理為禱。」,是受擔保利益人顯非星 展銀行,而係通用商業資融國際有限公司。是以,聲請人催 告非屬受擔保利益人之星展銀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不生合 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之效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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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用商業資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