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相 對 人 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坤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拾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200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1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1923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7號、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5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 ㈡字第11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2、1003號及臺灣 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更㈢字第21號裁判確定,就訴訟費用負 擔部分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二審及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判決廢棄,發 回台灣高等法院。」、「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 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二審及發回 前第三審(包括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 十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三百六十六萬二千三百元本息之上訴 及追加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 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不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 擔。追加之訴(含發回前追加之訴上訴第三審部分)訴訟費 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原判決關於 (一)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四千五百六 十元本息之上訴;(二)駁回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 台幣四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八元本息之訴,暨各該訴訟費用 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 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及「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
廢棄。…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 確定部分除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 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 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 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再按同法第83條 復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 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 抗告者準用之。末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觀諸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 明。是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經該審級法院核定其最高額後,始 得向本院聲請確定該部分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查原告即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告即相對人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5,815,929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58,804元 ,並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
㈡後聲請人不服本院判決就5,815,929元全部上訴至臺灣高等 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並為訴 之追加(522,036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合計為95,649元 ,由聲請人繳納。
㈢又聲請人復不服高等法院之判決而上訴至最高法院,並支出 裁判費95,649元。
㈣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審理( 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7號),就兩造對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 更㈠字第17號判決未上訴第三審部分即1,111,382元,應已 於第二審確定之。依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7號判決 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包括追 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二,餘由被上訴 人負擔。是第一審訴訟費用10,508元【計算式:58,804 (1,111,382-72,078)5,815,929=10,508(元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二即9,667 元【計算式:10,5080.92=9,667】,餘841元【計算式:
10,508-9,667=841】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 用15,713元【計算式:87,927(435,164+604,140) 5,815,929=15,713】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二即14,456 元【計算式:15,7130.92=14,456】,餘1,257元【計算 式:15,713-14,456=1,257】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 費用16,772元【計算式:95,649(1,111,3826,337,96 5)=16,772】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二即15,430元【計 算式:16,7720.92=15,430】,餘1,342元【計算式:16, 772-15,430=1,342】由相對人負擔。就追加之訴72,078元 之第二審訴訟費用1,066元【計算式:7,722(72,07852 2,036)=1,066】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二即981元【計 算式:1,0660.92=981】,餘85元【計算式:1,066-981 =85】由相對人負擔
㈤聲請人復就5,226,583元上訴第三審,就其中之3,662,300元 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另1,5 64,283元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是依上開訴訟費用之諭知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二,餘由被 上訴人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是第一審訴訟費用15,816元【計算式:58,804 (1,564,28 35,815,929)=15,816】由聲請人負擔百分 之九十二即14,551元【計算式:15,8160.92=14,5 51 】 ,餘1,265元【計算式:15,816-14,551=1,265】由相對人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23,649元【計算式:87,927(1,56 4, 2835,815,929)=23,649】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二即21,757元【計算式:23,6490.92=21,757】,餘1,89 2元【計算式:23, 649-21,757=1,892】由相對人負擔; 第三審訴訟費用23,607元【計算式:95,649(1,564,283 6,337,965)=23,607】由聲請人負擔。 ㈥於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1號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 人將其請求由3,662,300元減縮至3,645,302元,是關於減縮 部分,核與訴之一部撤回相當,故該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17 2元【計算式:58,804(3,662,300-3,645,302)5,815 ,929)=172】及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57元【計算式:95,6 49(3,662,300-3,645,302)6,337,965)=257】依法 應由為減縮之人即聲請人負擔之。
㈦相對人不服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1號之判決而就1, 336,092元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 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依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1 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裁定關於訴訟費用 之諭知,第一、二審(不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是第一審訴訟費用13,509元 【計算式:58,804(1,336,0925,815,929)=13,509】 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即8,105元【計算式:13,5090.6= 8,105】,餘5,404元【計算式:13,509-8,105=5,404】由 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20,199元【計算式:87,927 (1,336,0925,815,929)=20,199】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 六即12,119元【計算式:20,1990.6=12,119】,餘8,080 元【計算式:20,199-12,119=8,080】由聲請人負擔;第 三審訴訟費用20,164元【計算式:95,649(1,336,0926 ,337,965)=20,164】由相對人負擔。 ㈧聲請人不服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1號之判決而就1, 859,252元及追加之訴之449,958元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駁回其他上訴1,354,692元 而告確定,是依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1號判決、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第 一、二審(不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三審訴訟 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是第一審訴 訟費用用13,697元【計算式:58,804(1,354,6925,815 ,929)=13,697】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即8,218元【計算 式:13,6970.6=8,218】,餘5,479元【計算式:13,697 -8,218=5,479】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20,481元 【計算式:87,927(1,354,6925,815,929)=20,481】 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即12,289元【計算式:20,4810.6 =12,289】,餘8,192元【計算式:20,481-12,289=8,192 】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20,444元【計算式:95,6 49(1,354,6926,337,965)=20,444】由聲請人負擔。 ㈨依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更㈢字第21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 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是就504,560元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5,102元【計算式:58,804(504,5605,815,92 9)=5,102】、第二審訴訟費用7,628元【計算式:87,927 (504,5605,815,929)=7,628】、第三審訴訟費用14, 405元【計算式:95,649(954,5186,337,965)=14,4 05】,合計27,135元由相對人負擔。另追加請求449,958元 之第二審訴訟費用6,656元【計算式:7,722(449,958 522,036)=6,656】由相對人負擔。 ㈩末就聲請人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聲字第1073號核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120,000元,依相對
人所提出之電匯憑證所示,相對人業已支付,故就此部分不 予列計,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合計 為101,368元,其未支出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所預納。從 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01, 368元整,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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