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 對 人 馬于珺 原住基隆.
相 對 人 劉欣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123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3,07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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