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880號
TPDV,101,司聲,880,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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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蔡嘉琪
相 對 人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勝逸

相 對 人 張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 100年度訴字 第4705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433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 27,733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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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