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501號聲 請 人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勝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公司名稱。(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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