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501號
TPDV,101,司票,8501,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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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501號
聲 請 人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勝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公司名稱。(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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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