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299號
TPDV,101,司票,8299,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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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299號
聲 請 人 中央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SRI AMPOR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
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
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
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
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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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