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051號
TPDV,101,司票,8051,201206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051號
聲 請 人 陳志中即九如歐化精品廚具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漢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