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051號聲 請 人 陳志中即九如歐化精品廚具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漢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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