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759號
TPDV,101,司票,7759,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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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759號
聲 請 人 阮蘭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柏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CH274875)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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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