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737號
TPDV,101,司票,7737,201206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737號
聲 請 人 張漢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巧萍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