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321號
TPDV,101,司票,7321,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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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321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課、林冠廷即
祥鈺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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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