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三О號
原 告 正安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
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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