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0年度,1930號
TPEV,90,北小,1930,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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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三О號
  原   告 正安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
  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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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安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