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78號
TPDV,101,司拍,178,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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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冠良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鮮境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 )3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 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劉冠良於100 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23,2 00,000元,另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亦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 3,000,000 元、1,800,000 元二筆,以上借款均約定分期攤 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劉冠良及鮮 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均未依約履行,尚欠27,438,148元,依 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另劉冠良雖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 產於信託移轉與相對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銀行授信契約 書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於101 年5 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劉冠良、鮮境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 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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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