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215號
TPDV,101,司催,1215,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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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邱永漢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嬪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上所載之股票號碼
84ND000004 ~ 84ND000006、 84NC000001 ~ 84NC000000
00NC000011 ~ 84NC000018、 84NB000010 ~ 84NB000020
系爭股票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一一列明各筆股票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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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