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192號
TPDV,101,司催,1192,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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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洪義圖即青花瓷中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支票金額是否為空白,若有金額請釋明並提出更正後之
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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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