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洪義圖即青花瓷中醫診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支票金額是否為空白,若有金額請釋明並提出更正後之 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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