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151號
TPDV,101,司催,1151,201206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賴賢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
│001 │張順惠 │101年4月18日│未載 │4,100,000元 │TH0000000 │
├──┼─────────┼──────┼──────┼────────┼─────┤
│002 │至富不動產經紀有限│101年4月18日│101年7月20日│400,000元 │CH063316 │
│ │公司 莊鳳珠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