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重訴字,89年度,8號
TPEV,89,北重訴,8,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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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北部機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范清文律師
        李映怡律師
  被   告 易鏵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共同訴訟代 汪團森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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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部機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