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聲 請 人 翔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之票載金額(附表所載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不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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