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高宏志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101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裁定提起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異議人於101年3月23日收受補正裁定 後,業已遵限於同年月29日具狀補正,爰提出異議等語。三、本院前以未遵期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為由,裁定駁回異議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查,異議人確於同年月29日具狀補正 到院,有補正狀在卷可稽,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 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 當之處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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