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95號
TPDV,101,司促,5795,20120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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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
命7 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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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