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503號
TPDV,101,司促,15503,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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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 理 人 枋啟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素真(原名李素真)、范美妹之繼承人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范美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范美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三、請向所屬法院查詢范美妹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
四、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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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