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 理 人 枋啟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張芬菊
林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