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尚毅(原名林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