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388號
TPDV,101,司促,15388,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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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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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