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381號
TPDV,101,司促,15381,2012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