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356號
TPDV,101,司促,15356,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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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鄒忠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
(一)債務人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邀
鄒忠憲江俊德為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整。另
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 計付
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
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99年10月22日即
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全部清償,應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 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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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