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 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
二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