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216號
TPDV,101,司促,15216,2012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各如附
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叁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肆佰貳拾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