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209號
TPDV,101,司促,15209,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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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義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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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