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095號
TPDV,101,司促,15095,2012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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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嘉華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九庄股份
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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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嘉華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