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嘉華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九庄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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