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瀛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506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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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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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瀛德 54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8471│0000000000│06月 15日 │ │ │
│ │元 │400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瀛德 552│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5102 │0000000000│06月 11日 │ │點七五 │
│ │元 │005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068號)
緣相對人黃瀛德於民國98年1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54300000000004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1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6 月14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817 元及費用544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黃瀛德於民國96年2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00000000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6 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61 5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