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887號
TPDV,101,司促,14887,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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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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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