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敏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