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742號
TPDV,101,司促,14742,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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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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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