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旭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