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646號
TPDV,101,司促,14646,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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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發哥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勇生
林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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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