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598號
TPDV,101,司促,14598,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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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彥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
命五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
( 一) 債務人劉彥誼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1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 6 月15日止累計172,
970 元正未給付,其中105,697 元為本金;57,136元為
利息;10,1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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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