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償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 人紀償權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命補正 ,逾期仍未陳明,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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