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意婷
陳彥豪
駱俊彥
映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榮
聲 請 人
廖國廷
巫志龍
宋長林
陳勝次
陳有慶
張聖明
黃成國
陳一銘
曹倍碩
上十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煒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金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意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豪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駱俊彥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映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叁
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國廷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志龍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長林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勝次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有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聖明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成國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一銘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倍碩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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