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328號
TPDV,101,司促,14328,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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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意婷
陳彥豪
駱俊彥
映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榮
聲 請 人
廖國廷
巫志龍
宋長林
陳勝次
陳有慶
張聖明
黃成國
陳一銘
曹倍碩
上十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煒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金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意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豪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駱俊彥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映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叁
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國廷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志龍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長林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勝次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有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聖明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成國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一銘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倍碩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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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金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