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明儒
之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正水美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汶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