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004號
TPDV,101,司促,14004,201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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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閩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良
陳紅綢
一、債務人陳文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陳文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紅綢清償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參照)。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
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
陳稱債務人陳文良於簽立欠條、遺言書時均經債務人陳紅綢
知悉承諾,於陳文良未清償時由陳紅綢代為清償等語。顯見
,債務人陳紅綢並無明示連帶清償之意,從而,聲請人請求
債務人陳紅綢負連帶清償責任,洵屬無據;又為符合代償債
務之補充特性,爰由本院就聲請人之請求而為附條件之核發
支付命令,至聲請人請求超逾上開部分,洵無足取,應予駁
回。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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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