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世得(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5 號) 、耿瑞
霞(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5 號) 、林永盛(101年度司促字第
13995 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
○○路一段248 號)5 樓非訟中心,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其原因
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
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
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