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970號
TPDV,101,司促,13970,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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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崇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一) 債務人高崇原於民國100 年06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7267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0 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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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