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822號
TPDV,101,司促,13822,201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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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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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